关于《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传承弘扬张掖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张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起草了《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3月17日-3月31日(共15个自然日)。意见可通过如下途径提出:
1.电子邮件:1492785274@qq.com
2.书面信函:张掖市甘州区玉关路268号市文广旅游局408室艺术非遗科
3.联系人:李莺  联系电话:0936-868206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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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3月17日
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张掖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张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团体和群体),是指承担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和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经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在年龄、知识结构、传承方式等方面尊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规律,着力推进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队伍,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3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团体或群体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准)的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和区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
(六)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项目领域存在较大争议。
(二)在评审或公示期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其传承项目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或者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其传承项目申报地区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有法定文件的以法定文件为准)。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对所传承项目历史渊源、主要价值、保护与传承要点的认识。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所掌握的技艺特点、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七)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八)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推荐材料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审核,结合该项目的流布情况和传承发展状况,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认定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实地调查、现场技艺展示和答辩环节。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颁发传承人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记录。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每年向其传承项目的保护单位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在项目保护单位工作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及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坚持属地管理,以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施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张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心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和展示展演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要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对所传承项目濒临消失或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支持。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对外合作和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其他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传承项目申报地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传承需求。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年根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确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给予本行政区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的传承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在每年年初,列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义务,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传承协议,并在广泛征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上一年度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应当由所在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组织年度考核,并将传承协议、评估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补助资金等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年度评估报告、考核结果,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事项的,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可以视其情形,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用艺名、曾用名申报以及发生更名等情况,导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信息与其法定信息不一致的,由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核实。核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送市文化广电和和旅游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般不得同时认定为2个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已经认定了的,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负责对其在项目项目中的传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进行评估,在尊重其传承意愿的基础上,明确其重点传承项目。评估情况和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环境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核实,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准,可终止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其贡献情况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要加强对本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和管理,在传统文化节庆活动、项目传承重要节点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对其进行走访慰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并于传承人去世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三十一条 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失去联系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该单位联系公安部门进行查找,确定传承人去向及是否在世。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处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核实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年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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